2.2 1999/177/EC关联94/62/EC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 指令94/62/EC实施后,针对某些产品的可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生的特点,即放宽重金属含量限制,同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 在欧盟指令和有关的技术文献中首先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装容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况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气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烧,作为能源回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在欧盟,由于广泛采用大型焚烧炉处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呈现增长的趋势。
2.3 1999/42/EC关于依据94/62/EC第6条、第6款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措施的委员会决定 指令94/62/EC颁布后,奥地利政府依据该指令的第6条、第6款的规定,提出了高于指令规定的回收率的通报。在依据法律程序,征求成员国意见后,欧盟批准了奥地利采取的措施。全文三千多字值得一读,可从一个侧面了解欧盟市场经济规则。 指令94/62/EC第6条、第6款称:“对于已经或将要制定超过1(a)和(b)节中目标的计划并对再生和回收提供合适能力来达到该效果的成员国,应允许其追求这些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并不妨碍其它成员国遵循指令。成员国应就该情况报告欧共体委员会。委员会在进行考证后,批准这些措施。其间委员会要与成员国合作,因为他们对上述考虑是一致的,并且不会形成辨别上的专断和对成员国之间贸易受限制的掩盖。”
2.4 76/211/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 该指令是比较实用和覆盖面广的技术法规。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装或标签标示的量。范围在不小于5g或5ml,不大于10kg或10L之间。实际的量允许有误差,但有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基本要求的范畴,由指令直接规定产品的质和量是顺理成章的。
2.5 90/496/EEC和2003/120/EC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和关于90/496/EEC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是对营养食品的基本要求。规范的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关于一般食品标签见第五章。
2.6 92/27/EEC关于人类用医学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说明书的理事会指令 与上述食品标签相同,另有玩具标签属于法规的管辖范围。与其它产品的标签主要区别在于更严格的规定内容的真实性;精确的量化及可鉴别性;适用范围和规范化的用语。
2.7 89/109/EEC、2002/72/EC等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 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主要受关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纸。在欧盟,玻璃和金属被认为是惰性的(实际上是这方面的技术成熟)。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欧盟的相关法令很多。 89/109/EEC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有两个具体的转移类型,允许透过极限为60mg/1kg(60mg的任何物质、1kg的食品)。2002/72/EC的颁布,全部取代了90/128/EEC和7个修正案,并且修订了2002/17/EC,对转移采取了与89/109/EEC不同的量纲,并且特别关注与薄膜复合的材料,允许透过极限为10mg/dm2(10mg的任何物质、1dm2的包装材料)。82/711/EEC中规定了测试方法。 欧盟法令对PVC没有规定具体的转移量,但78/142/EEC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氯乙烯单体允许量为0.701mg/kg,80/766/EEC规定了检测方法。 见附录8、附录9、附录10、附录11和第五章。
3 与欧盟法规相关的限制性包装要求
3.1 了解市场经济规则----规避经营风险 出口商品需要包装,且包装采用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非常广泛。出口商品包装涉及各类产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了解进口国全部的法规中有关包装的条款和限制措施,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况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将会改变或提出新的要求。我国的企业应与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相互协调和沟通,预期获得进口国完备的商品信息和包装要求,规避经营风险。 |